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4-49169 | 分 类 |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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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05 |
文 号 | 鄂统计文【2024】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省统计局制定了《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
2024年12月5日
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湖北省现行统计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普查、常规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等。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或有关部门对上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部门管理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不得重复调查。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制定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五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
第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资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新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补充修订的,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其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州及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单位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备案项目的单位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三)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统计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补充统计调查项目应确保不影响原项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规定;
(五)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统计机构向申请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
(二)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审批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备案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规定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完成时间以作出书面决定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备案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符合前款(一)规定的,制定机关可先提交第十二条(一)(三)项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日期为准。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第四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收到批准或备案的书面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批准或备案机关。
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应及时通过统计网站向社会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做好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好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做好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一般应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及时清理不合规统计调查项目;加强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财务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统计局2019年制发的《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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