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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版)》

【文字解读】《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版)》

2024-08-22 10:00 湖北省统计局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2022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省级统计局需与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联合修订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一省一策”,建立健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裁量权基准要及时报送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二、修订过程

2024年3月以来,湖北省统计局认真研究学习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施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外省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思路、条文设计等,起草《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省统计局、市州统计局和调查队系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5-6月,通过湖北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6月,赴咸宁市、恩施州开展调研,听取企业代表、基层统计人员、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向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国家统计局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7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细化、补充具体情节,修改了个别表述。

2024年8月13日、8月6日,湖北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三、基本框架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基本框架分总则、裁量标准、裁量规则、附则等四章,共计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行使统计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主要修改完善相关文字表述,如将裁量基准规范为裁量权基准,将原来的合理裁量原则修改为公平公正原则,调整了综合裁量的表述内容,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修改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裁量标准。主要对《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进行了规范,裁量因素包括违法次数、违法比例、违法数额、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重点是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一是违法数额比例分别在10%~30%、30%~60%、60%~90%、90%以上等四个档次,违法数额分别超过20亿、15亿、10亿、5亿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存在主观故意,且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的,不论违法数额多少,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三是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此外,这一章节中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将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分别裁量,将统计指标区分为主要价值量指标和其他指标。

第三章:裁量规则。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实际,明确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界定了违法数额比例、违法数额、应报数额,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概念范畴。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下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违法数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和对干预行为进行过拒绝、抵制并如实记录,经查证属实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标准列入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主要价值量指标、其他指标范围,界定了“以上”、“以下”等涵义,明确了文件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

四、适用时间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鄂统计文〔202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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