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趋势及问题对策
【内容提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农业发展的基石是土地,改革开放初期“分田到户”政策致使农地碎化经营特征明显,已不能适应当今要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模式来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的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所以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已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统计资料和典型调查对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作一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从2008年开始,国家就明确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这一明文要求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也为农村土地合法有序地流转拉开了序幕。
一、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全省农村统计年报显示,2012年因新开荒地、园地改耕地等措施年内增加了耕地32.8千公顷,同时因基建占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渔等而年内减少了14.8千公顷耕地,这一增减的变动的结果是2012年底我省耕地总资源为3947.7千公顷,其中常用耕地面积为3390.1千公顷,临时性耕地557.6千公顷。2012年我省耕地流转面积达547.6千公顷,占年末常用耕地面积的16.2%。从土地流转地域分布上看,流转率较高的分别如下:鄂州耕地流转率在40%左右,武汉、黄石在30%左右,襄阳、孝感、咸宁、仙桃、天门在20%左右,武汉城市圈中,除咸宁外,其他七个地区均超过了全省平均流转率;从流转模式上看,据典型调查得知,我省土地流转相当部分还停留在私人流转模式上,急需向政府主导模式转变,最终逐渐演变成市场导向模式,从而推动土地流转的规模化、市场化。
二、我省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加速趋向明显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也迈入紧要关头,这“三化”快速发展的势头必将催生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大变革,必将进一步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笔者从有关统计数据着手,着力分析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加速的客观基础、必然要求和现实意义。
(一)土地流转的客观基础:真正务农人员的逐年减少。一是乡村人口逐渐转身为城镇人口。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历经几十年土地不断被征收和开发的变迁,部分农民逐渐转为非农户籍,成为市民,乡村人口逐渐减少。2012年全省乡村人口为2687.2万人,比上年减少86.5万人,减幅为3.1%,与实行“分田到户”政策的1982年相比,我省有将近1265万人从农村迁徙到城镇,三十年我省乡村人口减幅达32%,意味着三十年三分之一多的乡村人口华丽转身。二是完全务农农民逐渐减少。受资源少、比较效益相对低下的限制,农村劳动力逐渐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农民逐年减少。2012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外出总量规模持续增长,全年外出务工人员1076.28万人,较上年增加30.91万人,增长3.0%,与2008年相比增加了114.78万人,增幅达11.9%。上述两因素叠加效应致使实际留守在农村并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在不断减少,这也导致土地荒置现象严重,可见农村要稳定,土地流转加速的客观基础已俨然存在。
(二)土地流转的必然要求:农业机械化程度的稳步提高。分散经营、靠天吃饭的传统耕作方式农业正在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幅提高,2012年我省农业机械总动力为3842.16万千瓦,比上年增加270.93万千瓦,增幅为7.6%,与2008年相比,增幅为9.7%。农业劳动强度大,农业劳动环境差,农业劳动效率低,必须使用现代农业机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农机的使用率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而耕地的碎化使农机无用武之地,不能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工具的效力,可见农业要增效,加速土地流转已刻不容缓。
(三)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农民对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追求。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只能靠专业化、规模化才能效益最大化,专业化、规模化体现在把土地经营权交给既有过硬的农业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验,又懂经营管理的农村青壮年来从事农业经营,实行种养结合,开创绿色、循环经济模式,让集中流转的土地创造更多的财富。2012年我省在扩大专业设施农业,促使农业适度规模化方面又迈进一大步,全省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116.47千公顷,比上年增长30.5%,其中种植业设施数量达88.82万个,占地58.70千公顷;畜禽规模养殖户大幅增加,生猪、牛、羊、家禽规模养殖户分别为21906个、3252个、2245个、14183个,同比增幅分别为30.5%、120.6%、110.4%、44.5%。这些举措都得益于土地流转后的集中使用,从而对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了极大效应,2012年我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2848.8亿元,增幅4.7 %。据悉南漳县临沮岗村地属城关镇,农民外出就业机会多,土地闲置情况严重,该村的8个农民从荒置的土地中看到了商机,合伙流转土地3000多亩,种了半个村的田已传为美谈;又如武穴市苏天一村两村民结成联合体,从村里200多农户手里流转了530亩湖田种植水稻,去年两人合伙种田收益达到50多万元,农民通过农业生产发家致富已不再是神话。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直接从厂家团购化肥、农药等农资,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能创造更大效益,得到更多实惠,可见农民要增收,土地流转的加速已势不可挡。
三、加大力度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事关农村稳定。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土地流转规律,不得阻碍,也不得冒进,更不能偏离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在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后监管、纠纷处理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要引起我们关注,更需要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或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和解决,以扫清土地流转中的障碍。
1.认识土地确权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村民之间、村集体和村民之间存在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土地权属不清。例如前几年某企业在武汉江夏区城乡结合部流转土地3000多亩,其中含有1000多亩荒地,由于没有确权而产生纠纷,导致村集体巨大损失。所以要重视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防止流转土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在社会资本下乡浪潮中,要防止一些企业借土地流转之名,行资本运作之实,使流转的土地呈现“非农化”现象,所以要加强土地流转后的监管力度,保障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避免流转方式 “一刀切”,确保离土离乡农民利益。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农民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托管分红等多种方式,让离土离乡农民获得公平的收入。
4.保持政策连续性,降低经营者风险。农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国家要保持对“三农”财政补贴的持续性,保持对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扶持力度,保持土地政策、农业政策的连贯性,让现代职业农民降低经营风险,避免“掠夺式耕种”的短视行为,建立一种良性的长效机制。
5.完善相关法律,解除土地流转双方忧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规范,双方的约定主要体现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和随意化上,没有法律合同的支持,任一方的毁约都会带来不良影响,这种不规范行为制约着土地健康流转。例如在大悟县芳畈镇调研时,楚粤养殖有限公司老板想追加投资扩大公司规模、实行种养结合,意向流转土地,但他隐隐担忧,害怕事业走上正轨后周边农户毁约而蒙受经济损失。
6.采取自愿性原则,保护小农户权益。对有能力、有信心经营好自家“一亩三分田”的小农户要实行保护,不能强制其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小农户合法经营权,让耕者有其田,过上其乐融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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