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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实证研究

2012-12-20 09:05 本站原创

  【内容提要】 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旗帜鲜明地确立了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改善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之后,十八大再次明确提出将"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作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表明了党中央高度重视收入差距扩大的社会现实和着力实现"共建共享"的坚强决心。对于"中等收入者",目前国内省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统一的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界定标准。本课题拟从实证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湖北实际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现实意义,提出湖北中等收入者的内涵界定和划分标准,分析湖北中等收入者的现状特征、影响因素,探索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对策措施,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现实意义

  当前湖北已走上奋力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的新征程。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不仅要始终贯穿于富民强省的全过程,同时也成为衡量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中等收入者既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对于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加快战略支点建设,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建设富强、创新、文明、幸福、法治的新湖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没有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就没有湖北"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

  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则是富民强省的重要基础。富民的重要标志就是低收入者逐步成为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群体越来越大,并且成为整个社会的主体。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衡量富民强省的重要标尺。富民是强省之基,看一个地区发展得好不好、快不快,不仅要看GDP水平,更要看人民生活质量;不仅要看发展速度,更要看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不仅要看财政实力,更要看城乡居民收入水准。整体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差距就会缩小,收入分布趋向合理,更多的人就能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二)没有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就没有湖北"战略支点"任务的完成

  湖北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不仅是地位和作用上要成为引领中部崛起的重要支撑,更重要的是在中部形成发展成果的示范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推动,更重要的是要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种强大的社会支持力量,通过社会性力量的推动,为湖北构筑重要战略支点创造条件。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就是培育这种社会支持力量的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只有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了,人民富裕了,发展才有更快的"加速度"。这是因为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了,可以更有效地扩大消费,拉动市场;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了,可以更有效地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发展;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了,可以更有效地创造文化,增强发展动力;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了,可以更有效地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迸发创造活力。总之,抓住了中等收入者,就是抓住了发展的主体,推进战略支点建设的动力就能更强大、更持久。

  (三)没有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就没有湖北科学跨越发展局面的形成

  科学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跨越式发展是发展速度的跨越,也是发展方式的跨越。中等收入者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强烈的消费倾向,容易形成消费规模和市场需求热点,是消费市场的主体力量。中等收入者处在社会高、低收入者之间,其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具有较大的联动性和兼容性,对于促进消费市场的多样化,延长现有产业发展周期和实现产业结构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湖北具有规模庞大的消费人口,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可以改善需求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消费、投资、出口三大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协同拉动,有利于促进湖北经济的协调发展。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可以培育一支收入稳定、需求强劲的社会中坚力量,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支持动能,有利于促进湖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要求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

  (四)没有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就没有富强、创新、文明、幸福、法治新湖北的出现

  建成一个富强、创新、文明、幸福、法制的新湖北,是全省人民孜孜以求的发展目标,也是湖北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具体任务。民富是省强的基础,一个占据社会人群较高比重、经济基础相对雄厚的中等收入者形成了,湖北才可以说得上富强。创新的主体是人民,中等收入者是创新劳动的中坚力量,没有一个思想活跃的中等收入者的形成,创新湖北将缺乏持久的活力与动力。文明依靠人民来创造和传承,没有一个具有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的中等收入者的形成,文明湖北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等收入者的幸福感最强,影响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突出,中低收入者比重扩大了,幸福湖北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法治建设需要以较高的居民素质为前提,一个受过良好教育、希望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中等收入者的形成,是法治湖北的社会根基。

  (五)没有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就没有湖北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新要求,也有"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新目标,要求"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者是社会的主体和中坚力量,中等收入者群体越壮大,社会结构就越趋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就越牢固。

  二、湖北"中等收入者"的内涵界定和划分标准

  (一)中等收入者的内涵界定

  理论界对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标准众说纷纭,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性的、规范性的、统一性的衡量标准。我们认为,中等收入者是指一定时期内,收入保持在全社会中等水平、生活较富裕、生活水平相对稳定的居民群体。之所以将收入指标作为核心的划分标准,其原因:一是中等收入者本身涉及的是一个收入概念;二是居民收入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是生活的基本前提,收入的高低往往取决定于他们从事是什么职业,达到何种教育程度,具备何等技能水平;三是一定的收入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是社会价值理念倾向;四是消费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收入水平,消费水平除受收入水平影响外,还取决于消费习惯、财产存量、消费信贷等因素;五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二)中等收入者的主要特征

  1.中等收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中等收入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中等收入者定义,不是纯粹的收入处于中等水平,而是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特定内涵,并且要有一定的可比性。中等收入者的收入不仅能保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储蓄和其他货币性资产,同时还具有较高的优越感、家庭幸福感和社会责任感等。

  2.中等收入应该是众数、平均数、中位数三位一体的概念。"收入保持在全社会中等水平"不是指收入处于中间位置的中位数,也不是现阶段收入水平处于相对多数的众数,更不是对现有收入的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平均数),目前我们还处在较低收入水平,未来要达到的目标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结构,需要众数、平均数、中位数三位一体,即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接近于平均收入和中位数。

  3.中等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是地域的相对性。中等收入水平是以一定地域为条件,相对于一国一地而言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水平可能仅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低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而言,湖北的中等收入绝对水平处在一个很低的位置,但相对水平的差距却不会那么大。二是同一地域收入高低的相对性。相对于高收入和低收入的不同水平而言,中等收入者处于中间层次,它既不是特别富有,也不是仅能维持生活没有节余的人群。

  4.中等收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定时期"是指一个时期内的标准具有稳定性,因为发展阶段会持续相当长一个时期,在某个发展阶段经济的质量并不会发生根本变化。但从较长时间看,中等收入应是一个动态标准而不是静态标准,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标准,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提高的概念。

  5.中等收入是一个区间的概念。中等收入是一个大体的区间,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就是要扩大中等收入居民的数量,让中等收入者在我省不同的收入群体中居于绝大多数,目的在于实现富民强省、达到共同富裕。

  6.中等收入者是一个较稳定的概念。中等收入者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动收入,也有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如投资类财产收入,他们对经济波动的风险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有生活方式、政治见解、审美情趣、道德意识等方面的稳定,形成真正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

  (三)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

  1. 国内外关于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中等收入者的具体界定标准大致有四种:一是以收入为主要标准来划分。在本世纪初,国家统计局将年收入在8000元至50000元人群统计为中等收入者,截至2002年底,其占全国人口比重约为18%。重庆市统计局2008年将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2.5-7.5万元,家庭年收入在7.5-30万元的人群定义为中等收入者。二是以家庭财产为标准划分。以家庭财产30万元为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2002年我国中等收入者人数大约超过2亿,也占全国总人口的18%。三是以居民生活水平为标准划分。国际上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时, 居民生活的恩格尔系数均值在30%上下,多数居民已处在中等收入者。四是界定中等收入者需要多个标准的综合。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2001年提出,中等收入者的划分还需参照职业标准、收入标准、消费及生活方式标准、主观认同标准的综合统一。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2002年将中国中等收入者定义为人均年收入2.5~3万元、家庭年收入为7.5~10万元,受过高等教育、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白领,比例约为13.5%。

  国外大部分国家是根据收入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产阶级,但各国定义和划分区间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时期标准也不一样。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也不尽相同;印度、新加坡、巴西、阿根廷等国的划分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从现阶段来看,美国年收入在4~20万美元之间的家庭都属于中产阶级的队伍,其他西欧国家的中产阶级年收入标准要低于美国,亚洲国家的富裕程度远不及美国和西欧国家,各国或地区中产家庭年收入的底线差别也很大。

  2.湖北中等收入划分的原则

  参考国内有关部门研究成果,结合湖北实际,我们认为界定中等收入者主要应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充分考虑湖北省情和发展阶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虽已进入世界第2位,但尚未从根本上摆脱不发达状态。城乡、区域之间发展还不平衡,人民生活还不富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90多位,仍居世界后列。2011年湖北人均GDP也刚超过5000美元,而美、德、日人均GDP 2009年就达到47240美元、42560美元和37870美元。用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湖北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显然不太合适。湖北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必须符合湖北省情,应该是多数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实现的。

  (2)充分考虑全面小康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差距持续扩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十七大又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十八大再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因此,提出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要充分考虑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以及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要与全面小康标准对接起来。

  (3)充分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异性。中等收入是一个整体概念,不应在城镇和农村分为两个标准,应该是城乡统一的一个标准。但湖北居民收入在城镇和农村及各地区间差异较大,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7.5%。因此,我们确定中等收入标准不应太高,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4)适度考虑国际可比性。要借鉴发达国家实际生活水平和相应的划分标准及国际上对发达程度认同的尺度,而且要适当接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使得我们的中等收入概念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避免因标准太低而盲目乐观,或因标准太高可望而不可及。

  表1:部分国家和地区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阶层划分标准


国家(地区)

家庭年收入上限(万美元)

家庭年收入下限(万美元)

比重(%

  美

  4

  20

  80

  德

  3

  8

  50

  瑞

  4

  10

  55

  日

  4.4

  6.8

  

  香

  2

  4.1

  

  台

  2

  3.8

  

  韩

  2

  3.6

  

  印

  0.07

  0.3

  29.2


  3.湖北中等收入的划分依据和划分标准

  (1)中等收入的划分依据

  界定全省中等收入标准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循中等收入者的全面性、差异性、动态性、客观性、可比性以及社会认同性。根据以上原则我们认为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作为划分中等收入者的划分依据,主要原因有:一是代表性。当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包括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纯收入、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职工人均工资总额等许多指标,人均可支配收入最有代表性。二是客观性。人均可支配收入概念明确,内容清晰,能够进行实际计量或测算。三是可预期性。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最基础性指标。四是关联性。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物价变动等诸多指标高度相关。五是可比性。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国际通行标准。

  (2)中等收入标准的测算方法

  按照上述原则和依据,我们就湖北城乡居民中等收入者的界定标准,利用多种方法进行测算。

  ①根据目前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可预期的全面小康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测算

  方法一: 利用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人均GDP回归计算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人均GDP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2000年全国人均GDP为7858元,2020年人均翻两番(按2000年价格计算)则需要达到31432元,按2010年价格计算为44319元。

  湖北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均GDP,回归计算表明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9931和0.9995。分别拟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GDP的回归方程如下:

  Y1=3495.81 0.4864*X     (1)

  Y2=1267.30 0.1760*X     (2)

  Y1和Y2分别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X为人均GDP。

  由于湖北人均GDP低于全国水平,按可预期的全面小康生活时全国的人均GDP测算比较合理,由(1)式和(2)式可以分别得到人均GDP翻两番时湖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5053元和9067元(2010年价格),按照湖北"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居民收入与GDP保持同步增长(10%)的目标和城市化的发展水平(60%)加权计算,2020年湖北城乡居民人平收入可达30280元(2010年价格)。实现现代化是2050年的奋斗目标,而实现全面小康则是发展的基础和奋斗的起点,我们认为城乡居民人平收入达到3万元作为下限具有指导作用。上限的确定根据国外中等收入者的划分区间都在3-5倍,考虑到湖北壮大中等收入者队伍的现实需要,拟将中等收入者区间上下限定为3.5倍,由此得到中等收入区间为30000-105000元(2010年价格)。

  方法二: 利用居民可支配收入和人均GDP经验数据推算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202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两番。但事实上,人均收入翻两番所需要的时间长于人均GDP翻两番的时间。考虑到十六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2002年,全国人均GDP比1992年已翻两番(现价),但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992年的3.8倍;2010年,湖北人均GDP比2001年翻了两番(现价),但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001年的2.84倍,根据中央关于居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要求,未来居民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差别有望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相对差距也有望缩小。结合湖北实际, 我们将全面小康之时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定为2000年的3.5倍比较合适,则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应达到19336元和7940元。按2010年价格计算则分别达到27264元和11195元。中等收入区间为28000-98000元(2010年价格)。

  ②根据世界银行的收入分组标准测算,即按中等偏上水平区间的1/3测算

  根据2011年世界银行对2010年不同国家收入水平的最新分组标准,人均GNI(国民总收入) 3976-12275美元是中等偏上水平(我们系按GDP计算,国内外要素收入略有差别,但可用来大致参考富裕程度)。如果按中等偏上水平区间的1/3处作为中等收入的下限,按汇率法计算(6.7695)为45642.2元,按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GDP回归得出中等收入分别为25696元和9300元,中等收入区间为25700-77100元和9300元-32550元(2010年价格)。

  ③根据人均GDP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综合测算,即以略高于人均GDP、接近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中等收入的起点

  2010年我省人均GDP为27906元,职工年人均工资为28092元。可以把28000元作为中等收入的下限,得出中等收入区间为28000-98000元(2010年价格)。

  ④利用资金流量表测算

  从湖北省历年资金流量表的分配关系看,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全部可支配收入比重约为59%左右,考虑到今后中央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比例的有关精神,我们将比例提高到62%,则住户部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为44319元*0.62=27500元,按高收入者与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差距3倍计算,中等收入区间为27500-96300元(2010年价格,下同)。

  ⑤借鉴外省市中等收入标准和湖北实际测算

  我们选取国内理论研究者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全国和部分省市中等收入标准,同时就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GDP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收入指标进行比较(见表2),以此来界定湖北省中等收入标准。

  表2:全国和部分地区中等收入范围和收入指标(单位:元 )


地区

下限(万元)

上限(万元)

2010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GDP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中等收入比重%

全国
  国家统计局2002
  国家发改委

  

  0.8
1.8

  

  5
5.4

  

  19109

 

29992

  

  36539

  

  18

  常兴华

 1.5

 3.75

  

  

  

  

  劳动社会保障部

  1

  4

  

  

  

  

  法国巴黎百富勤公司

  2.5

  3

  

  

  

  

  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

 2.17

  6

  

  

  

  

  江苏省社科院综合

 2.16

  5.4

  

  

  

  

北京2003

  4

  8

  29073

 75943

  65158

  

南京2003

  3.6

  12

  27383

 65273

  40505

  2.7

浙江2009

  3.7

  8.4

  27359

 51711

  40640

  27.3

广东2003

  1.2

  3

  23898

 44736

  40432

  35.0

重庆2006

  2.5

  7.5

  17532

 27596

  34727

  12.1

四川2003

 1.67

 6.67

  15461

21182

  32567

  9.0

安徽2003

  1

  2.5

  15788

 20888

  33341

  17.4

吉林2005

  0.8

  1.4

  15411

 31599

  29003

  13.5

河北2002

  0.5

 0.86

  16263

 28668

  31451

  45.3

湖北

  

  

 16058

 27906

  31811

  


  表2说明,不同的研究学者和机构对中等收入标准给出的范围差异较大。就全国来看,中等收入的下限大部分选择在2万元左右,按2010年价格大约为2.82万元。从部分省份看,河北、广东标准过低,其测算的中等收入者占比分别高达45.3%和35%,比重太高。南京和重庆起点定得较高,南京的测算结果2003年中等收入者占2.7%,重庆的测算结果2006年中等收入者占12.1%,比重太低。湖北与四川收入水平相当,可以按高于四川、略低于全国1.9万元这一标准作为湖北省中等收入的下限,换算成2010年价格后为2.68万元。则中等收入者区间为2.68-9.38万元。

  本报告在各方面研究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情,综合各种测算结果,提出我省中等收入者的划分标准为(按2010年价格计算):个人年收入37500-132000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000-87500元、家庭年收入75000-264000元。

  (四)湖北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的主要特征

  我们确定的中等收入者划分标准,符合我们提出的划分原则,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贴近国际平均的中等收入标准线,符合世界银行2010年关于世界各国收入水平四类划分标准的中上收入国家水平

  根据人均GDP的高低,世界银行2011年将全球划分为:低收入国家、下中等收入国家、上中等收入国家、高收入国家;以人均GNI近 4000美元作为上中等收入国家的低限。我们以28000元作为中等收入者的下限,推算出的人均GDP贴近世界银行标准,具有国际可比性。

  2.与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相衔接

  十六大提出"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十七大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新目标,十八大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我们划分的中等收入标准,充分考虑了GDP、居民收入的相关关系。

  3.与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起征点基本相符

  2010年的个人年收入37500元,换算为月收入为3125元,结合2011年湖北CPI水平则为3306元,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9月1日施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起征点基本相符。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自从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后,全国缴纳个税人口只剩2400万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比重仅为3.15%。

  4.符合湖北实际

  2010年,湖北城镇居民高收入户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为24550元,恩格尔系数为0.3536,和国际富裕标准0.3-0.4相对应。即使考虑住户数据的调查误差,我省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000元的标准也高于2010年城镇居民高收入户的平均可支配收入。

  三、湖北"中等收入者"的现状分析

  (一) 中等收入者比重

  根据本课题界定的湖北中等收入者标准,利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测算,2011年,全省不含农业劳动者的中等收入者比重为30.5%。如果有5%的农村人口进入了中等收入者,按全省51.8%的城镇化率,再考虑农村外出省内的380万农民工计算,全省中等收入者比重约为20%。从总体来看,全省中等收入者比重明显偏低,中等收入者的扩张仍处于初期阶段,离中等收入者比重占大多数的发展目标有很大差距,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从相关指标看湖北中等收入者比重在全国的地位

  在基尼系数一定的情况下,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决定中等收入水平的高低,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则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为研究湖北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情况及在全国所处的地位,我们选择与居民收入相关的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四项指标进行比较。

  表3:2010年部分省市主要收入指标对比(计量单位:元)


   地区

人均GDP

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民人均
纯收入

绝对额

位次

绝对额

位次

绝对额

位次

绝对额

位次

全国

29992

 

37147

 

19109

 

5919

 

辽宁

42355

  8

35057

  12

17713

  9

6908

  9

吉林

31599

  11

29399

  30

15411

     24

6237

  10

黑龙江

27076

  15

29603

  28

13857

 27

6211

  11

山西

26283

  17

33544

  16

15648

 20

4736

  22

安徽

20888

  24

34341

  13

15788

 18

5285

  18

江西

21253

  23

29092

  31

15481

 22

5789

  14

河南

24446

  20

30303

  26

15930

 17

5524

  16

湖北

27906

  12

32588

  19

16058

 16

5832

  13

湖南

 24719

  19

30483

  25

16567

 13

5622

  15


  1.人均GDP。2010年,湖北人均GDP为2790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86元,居全国各省市第12位,中部第1位。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湖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58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051元,居全国各省市第16位,中部第2位,低于湖南509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2010年,湖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83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7元,居全国各省市第13位,中部第1位。

  4.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湖北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588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559元,居全国各省市第19位,中部第3位,低于安徽(34341元)和山西(33544元)。

  综合来看,我省各项居民收入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人均GDP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处于中上位置,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处于中等偏下位置。目前全省虽然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但还是低水平的,全面小康任务尚未完成。从全国来讲,湖北中等收入者比重可能基本处在中等水平;与发达省份相比,湖北中等收入者比重可能相对偏低。

  (三)中等收入者收入、消费特点

  1.工资性收入是城镇中等收入者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居民获取收入的方式越来越多。从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构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看,中等收入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薪收入,其次是转移性收入,第三是经营性收入,四是财产性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7.4%、19.3%、9.7%和 3.5%。表明城镇居民中等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稳定的工资性收入,尽管目前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但中等收入者主要还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就业,来获取稳定的工资性收入。

  2.恩格尔系数低,服务性支出费用高

  中等收入者既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体,又是稳定的消费群体。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水平相比,有其不同的消费结构特征,呈现出恩格尔系数低,医疗费用、教育投入、交通和通信费用、教育文化娱乐费用等服务性支出高的特点。

  表4:2011年中等收入者人均消费结构(单位:%)


      

全省平均

中等收入

消费性支出

  100.0

  100.0

1.食品

  40.7

  30.6

2.衣着

  12.7

  13.8

3.居住

  8.9

  6.6

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6.2

  7.3

5.医疗保健

  7.0

  13.2

6.交通和通信

  10.5

  15.3

7.教育文化娱乐服务

  11.3

  10.2

8.其他商品和服务

  2.6

  3.0


  2011年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总支出为2944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078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62倍和1.45倍。

  (1)生活水平提高,恩格尔系数低。2011年,中等收入者人均食品消费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66倍,占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0.6%,在生活消费支出中居第1位,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0.1个百分点。

  (2)消费倾向偏低,储蓄倾向偏高。湖北居民消费率偏低,明显低于国际上相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消费水平。居民为预防购房、子女教育、医疗等预期消费支出增加,不得不牺牲即期消费而进行储蓄,从而导致储蓄倾向偏高而消费倾向偏低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中等收入群体表现尤为突出。据调查,2011年我省中等收入群体人均消费支出为19078元,消费支出占人均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仅为58.3%,而同期全省平均水平65.2%,储蓄倾向偏高。

  (3)生活质量提高,服务性支出占比高。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者由注重物质生活消费转向注重精神生活消费,服务性消费支出增加。2011年,中等收入者用于交通和通信、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的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5.3%、13.2%和10.2%,分别居生活消费支出第2位、第4位和第5位,其中交通和通信、医疗保健比全省平均高4.8和6.2个百分点。

  (四)"中等收入者"分布

  1.行业分布

  2011年湖北城镇住户调查结果显示,中等收入者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批发零售业、教育、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居民和其他服务业等6大行业,比重分别达到13.8%、12.8%、9.4%、7.9%、6.9%和6.7%。

  2011年湖北劳动工资统计结果表明,中等收入者就业人员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金融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等行业,比重分别为32.4%、13.4%、12.1% 、10.0%、5.5%、3.3%和3.1%。

  综合来看,中等收入者集中在垄断行业和知识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新兴行业。如金融、保险、电力等垄断行业,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等高知识、高技术行业。制造业由于其就业量大,中等收入者数量相应较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一般是以公务员为主的部门,收入相对稳定,收入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说明中等收入者与工作的行业部门有关。

  2.职业分布

  从职业角度看,湖北省目前中等收入者主要集中在专业技术的人员办事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中。从比重上看,办事员和有关人员占26%;专业技术人员占25.3%;商业、服务性工作人员占11.9%;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占10.8%;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4.9%。

  3.地域分布

  中等收入者主要分布在武汉、黄石、宜昌、襄阳、鄂州等大城市和老工业基地,其中又以武汉市为主,比重高达38.4%。黄冈和恩施分布较少,占比仅为3%和2%。

  2011年我省人均GDP超过达到27906元,但地域差异很大,武汉、宜昌、鄂州、潜江、襄阳、黄石等几个地区人均GDP已超过了4万元,其平均工资水平在全省也处于领先地位,其中武汉为45611元,大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而孝感、荆州、黄冈、恩施、天门和神农架等地区人均GDP仅在2万元左右。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374元,只有武汉市超过平均水平,为23738元,其他靠前的地区有鄂州、黄石、宜昌。

  4.文化程度

  从文化程度上看,中等收入者受教育的程度较高,体现了人力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在全部中等收入者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从业者比例很高,占比达到52.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16.2%,其中小学及以下仅为1.2%。表明受教育程度对居民收入有着重要的影响,也说明劳动者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和收入高度相关,收入体现为一种教育收益。

  (五)影响因素分析

  1.从发展阶段看,"中等收入者"比重过低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分配格局的普遍现象

  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上,库兹涅茨的"倒U形曲线理论"认为,在经济未充分发展、社会财富总量比较小、人均国民收入较低时,收入分配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多数人贫穷,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其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提高,收入分配差距将逐步缩小,中产阶级的比重也逐步提高。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中产阶级占社会的比例还只是少数,当时的人均GNP在2000美元左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大批中产阶级才开始出现,形成较为稳定的"橄榄"形结构。目前,美国中产阶级在社会中约占80%,瑞典55%(主观认同率80%),德国50%(主观认同率75%),新加坡90%。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发展过程来看,经济发达程度与"橄榄"形结构形成正比例关系。而在所有发展中国家,收入的阶层构成无一例外呈"金字塔"形。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经济总量已跃入全球第二位,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生产总值仍然较低,特别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二元经济结构特征仍然突出,属于发展中国家,与之相对应的收入分配阶层格局呈"金字塔"形属正常现象。目前我省和全国一样,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的起飞阶段,是"倒U形曲线理论"的拐点,在这个阶段,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是经济特定发展阶段的客观反映,我们应顺应规律、因势利导,坚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顺利度过这一发展阶段。

  2.从社会经济结构看: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突出、城镇化发展缓慢,农民收入过低,制约了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高

  (1)城镇化发展缓慢,乡村人口比重大。2011年我省乡村人口2774万人,城市化水平为51.8%,仍处于较低水平,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但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低,收入的绝对水平很低,2011年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7.5%

  (2)城乡差别政策的延续和强化,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了一整套城乡差别十分明显的制度和政策,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农产品收购政策等,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 迅速拉开了城乡收入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上述部分制度或政策逐步淡化或取消了,但户籍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一些福利补贴政策等仍在一定范围内延续,也有一些制度和政策得到了强化,如失业保险制度等只面对城镇居民或部分城镇居民。还有新出现的制度和政策如土地剪刀差,低价征用农村工地,加剧了农村财富的外流,加剧了城乡的两极分化。造成城乡居民在就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机会不平等,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3.从市场竞争机制看: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和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

  (1)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确立,这种分配方式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允许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因其稀缺性而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力资源则因其丰富而处于弱势地位,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各市场主体的收入趋于分化,财富分配向资本集中。同时,劳动者由于竞争能力的差异,资本、劳动等要素投入的不同,必然导致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消除这种贫富分化,相反会扩大这种差距。

  (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目前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改革中出现了严重的缺位和停滞。一方面,由于市场化进程的缓慢,部分行业出现垄断,使部分居民获得了高额的收入。长期以来,由于资源禀赋不同,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市场机制发生的作用尚未覆盖全社会,一些领域和行业还存在着垄断,尤其行政垄断行业,其行业利润普遍较高。由于垄断而产生的垄断收入没有得到调节,从而导致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如电信、金融、电力、烟草业等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往往高出其他工薪阶层几倍甚至更多,造成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垄断行业的存在是造成收入结构性差别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中,由于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出现的缺位,为一些人提供了寻租空间,尤其是权钱交易、走私、偷税等非法活动,为少数人提供了众多的暴富机遇,侵占了社会的大部分国民收入,从而抑制了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

  4.从产业结构看:中等收入者大部分集中在生产性服务业等高端领域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中等收入群体大部分集中在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高端领域,同产业结构升级有着密切联系;产业结构加速优化的过程也是中等收入群体大幅提高的过程。湖北经济虽然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但这种增长是建立在低层次产业扩张基础上的,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缓慢,相应产业升级的速度没有跟上,客观上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据初步测算,2010年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为2956亿元,占服务业比重仅为48.8%。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科学技术、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虽然在中部省份有一定地位,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近几年一直在5.0%左右,比全国低1个百分点以上。

  5.从收入分配制度看: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和政府职能缺位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对中等收入者人群扩大产生不利影响

  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

  (1)初次分配不合理。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偏低。湖北省资金流量表显示,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的收入分配比重在1996年为66.7%:23.4%:9.9%,到2010年发展为60.2%:24.7%:15.1%,14年间,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了6.5个百分点,企业的比重上升了1.3个百分点,政府的比重上升了5.2个百分点;

  (2)再分配职能弱化。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是政府通过税收、政府支出、社会保障等机制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各种再分配手段并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未能对由市场竞争以及非市场因素介入所形成的分配差距形成有效调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政府未能根据居民收入方式日趋多元的现实情况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体系,税收征收和处罚手段也相当无力,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极为普遍。其二,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突出表现在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和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明显不足,管理和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不广、法律不够健全等问题。目前部分农民工及个体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中劳动者很少享受社会保障,尽管农村农业税已取消,但城乡教育、卫生等资源配置极不平衡,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城市和大医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保障力度不大。

  (3)三次分配格局没有形成。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主要通过高收入者运用捐赠、资助慈善事业等行为回报社会,实现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内的收入分配调整。目前,湖北的慈善捐赠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回报社会、投身慈善事业等方面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现有的慈善公益事业较为零散,第三次分配没有起到扶贫助困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湖北大多数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而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公益资金高达GDP的9%。

  四、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战略目标、指导思想和战略措施

  (一)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目标

  共同富裕、富民强省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最核心的问题是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并以此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基于经济社会阶段和中等收入者的分析判断,湖北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有较好的基础,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湖北明确"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为本世纪头20年全省发展的总定位,即湖北发展速度和质量要好于中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在地位和作用上要重于其他中西部地区,在影响力上要高于其他中部地区。其主题是,充分利用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就,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经济总量保持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并居领先地位。

  按照2020年湖北GDP比2010年再翻一番计算,人均GDP达到61000元,城镇化率要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要完成目标平均每年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湖北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例达到35%-40%左右。即总体上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大、中间小的"橄榄形"分配格局。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像美国达80%多;有的又低一些,像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只有35%左右。

  按照客观发展实际,湖北实现扩大中等收入目标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0年-2015年):改变当前湖北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现状,推动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中等收入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作为扩大中等收入比重的基础。

  2. 第二阶段(2015年-2020年):在追赶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到2020年总体上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中上等水平,中等收入比重年均提高2-3个百分点。

  (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指导思想

  湖北已迈进中等收入门槛,走上了实现全面小康并向更高发展阶段的新征程。未来五到十年,既是湖北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经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中等收入陷阱"突破期。这一时期,社会流动频率、权力财富分离进程必然加快,低收入者将会不断减少,原来属于低收入者的一部分人将成为中等收入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如果社会人群中的占多数的是低收入者,不仅会挫伤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会加剧社会矛盾的滋长乃至升级。

  2.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

  "发展才是硬道理"。如果没有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快速增长,既难以不断提高原有就业人员的待遇,也不能扩大就业,从而无法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根本思路是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把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作为扩大收入之本。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发展,可以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也就有可能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公平的实现又可以反过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缩小差距、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实现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

  4.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分配制度改革原则

  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能由市场调节的,政府不干预,能由企业管好的,政府不包办,对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政府要加强管理和调控。市场调节以初次分配领域为主,政府调控要以再分配领域为主,同时也要注重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三)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措施

  从根本上来讲,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均GDP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从今后一个时期看,扩大湖北中等收入者比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湖北科学跨越式发展,夯实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经济基础

  要紧紧围绕富民强省的发展目标,始终抓住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加快构筑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湖北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稳步扩大和提升。一要坚定不移地走"三化"协调发展之路,努力建设富强湖北。强力推进湖北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并通过"三化"协调发展,提升湖北综合经济实力,扩大居民就业渠道,提高居民整体收入,从总体上降低低收入者比重,使更多的低收入者逐步进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二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目前新增就业岗位的80%来自于中小企业,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地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快速发展,就能为就业打开又一条新路。

  2.推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农村和落后地区发展水平

  当前中等收入者在地区分布上极不均衡,如恩施、黄冈在全省的占比分别仅为2%和3%,广大农村地区的中等收入者还处于发育阶段,与人口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分布格局极不相称,从总体上影响了全省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在加快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过程中,更要重视和支持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快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一红一绿"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十堰"毗邻地区中心城市"、荆州"壮腰工程"、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等贫困山区和平原落后地区发展,同时强力推进县域经济在新的起点上的新跨越,加快省内区域的协调发展,尽快形成"先富更富、后富赶富、共同富裕"的发展格局,促进各地区在科学跨越进程中实现"扩大中低收入者比重"的齐头并进,从而从总体上实现全省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稳步提升。

  3.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中等收入群体加快成长

  充分的就业和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加快成长的最直接途径,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和核心。从国内外"富民"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成功经验看,没有人民的充分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就难以稳定,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富民",中等收入比重也不可能上升。就业乃民生之本,首先要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发展战略。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的同时,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第二产业就业份额保持稳中有升。二要大力支持自主创业。放低创业门槛,构建更多创业平台,培育更多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三要更好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潜力。中小微型企业是创造就业岗位的主体。四要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其他形式的就业方式,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

  4.加快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形成"两同步、两提高"合理分配格局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同时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拉美"中等收入陷阱"在这方面已有深刻的教训。要加快形成"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合理收入分配格局。一要规范初次收入分配。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努力实现调整幅度与经济增长及物价水平协调同步。二要加大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重点规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坚决遏制并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鼓励人们通过自有资产、自有发明和自有专利等多种形式来获取更多的额外收入。完善农业补贴和价格支持政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三要着手建立第三次分配体系。近年来贫富差距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升过慢,可以看出税收调节不足和政府也有失灵的一面。因此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即通过慈善公益事业,让社会分配更趋公平。

  5.完善人力资本培育制度,建立中等收入者比重扩大的内在机制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中等收入人群的形成过程中,教育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后期和信息化阶段,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所获取的要素分配额也越来越多,成为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要使低收入者收入持续增加,必须提高劳动力要素的质量,大力发展教育。一是要增加教育投入,深入实施教育改革。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坚持教育公益性质,避免教育过度"产业化"和"市场化"倾向。二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调整教育结构。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培育力度,特别是农村人力资源和农民工的培育力度在坚持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特别要加大、加强能力教育和技术教育,为农民提供各种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三要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缩小不同群体发展差距,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的重要途径。政府应该真正承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规范初次教育的平等机制,加大国家对初、中等教育的投资,保证所有新生劳动力都能接受平等有效的教育。

  6.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稳中有升

  有效的能够覆盖全社会多数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缓解就业矛盾对社会的压力,对劳动力市场起着"减震器"和"润滑剂"的作用,同时也是有效防止中等收入者因为保障不足而重新返回低收入者、促进中等收入者比重在稳定中实现稳步提高的重要保证。首先必须加大投入和统筹力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二要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探索建立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福利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倡导和发展慈善事业,形成适度普惠的新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三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建立完善教育、医疗、司法、康复、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四要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7.加强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营造中等收入者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中等收入群体能否顺利成长、中等收入者比重能否有效扩大,与良好的有利于其加快成长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而这一社会环境的营造与构建,需要有效的社会管理与法制建设作为基本保障。一要大力弘扬劳动致富、依法致富、诚信致富的优良美德。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讲诚信、讲法律、讲勤奋"的精神,引导广大低收入者通过自身努力、勤奋劳动、依法诚信来实现向中等收入者的转变。二要积极推进社会发展机会均等。加强反垄断机制的建设, 引入权利平等的竞争者,必须把垄断部门和垄断利益集团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三要大力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中等收入者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居民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勤劳依法诚信致富。大力推进社会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救助和援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8.建立监测评价机制,监测反映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发展状况

  建议由权威部门会同有关学术机构,建立湖北省"中等收入者群体指数"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湖北省"中等收入者群体指数",监测反映全省中等收入者的分布状况、变化情况,衡量评估中等收入者的结构特征,监测反映湖北省社会结构的发展动态,为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课题组组长:毛凤藻

  课题组副组长:吴中志

  课题组成员:叶福生  董树平  付春晖 李邦志  张蔚  王楠

  责任编辑:邓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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