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6-02-09 10:27 来源: 湖北省统计局 字号: A⁺ A A⁻ 序号2026年度1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档 关联链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省局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第十二届"清风颂"廉政书画作品展 下一篇:恩施州调查监测分局扎实完成机器人制造业快速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