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行政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 ||
序号 |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24年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
3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4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5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
6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
7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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