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经普筹备办字〔2023〕1号
各市、州、县统计局:
为了检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为全省顺利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创造条件,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各地在试点区域内从普查的组织准备、单位清查到普查登记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试点,以取得普查组织准备、普查小区划分、单位清查摸底、普查入户登记、数据采集应用等方面的经验。
二、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综合试点。
省级综合试点具体区域为:荆州市松滋市。
省级综合试点由省经普办做好业务指导,荆州市经普办协作,松滋市经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要严格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的各项要求进行。
(二)市州综合试点。
各市、州参照国家综合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要尽快成立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各专业深度参与,认真研究,通过试点研究解决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点问题。
三、时间安排
试点从2023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完成。
四、总结经验
各地试点结束后,要对普查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并撰写试点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送省经普办。
湖北省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