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江统办发〔2026〕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工作,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制定了《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
(湖北省统计局代章)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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