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省级统计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新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明晰裁量边界,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质量,我们对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
二、修订过程
2024年9月以来,湖北省统计局认真研究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借鉴外省裁量权基准的修改思路、条文设计等,起草《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省局、市、州、县统计局和调查队系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2月18日-3月17日,通过湖北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同步向国家统计局征求了意见。3月,组织武汉市局、宜昌市局开展调研座谈,听取企业代表、乡镇(街道)统计站、基层统计人员、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向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调整处罚档次,补充具体情节,修改了个别表述。
4月10日、3月31日,湖北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前版相比,《裁量权基准》基本框架没有变化,主要围绕新修改《统计法》关于罚款额度的调整,对第三章裁量标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是提升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提高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由“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罚款额度由“一万元”提高至“五万元”。《裁量权基准》相应提高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主要是针对违法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等违法行为。
二是扩大了“可以并处罚款”的范畴。《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修订对罚款十万元以下非情节严重情形,均明确可以并处罚款,结合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适用。
三是细化了裁量档次。《裁量权基准》第七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标准是执法实践中使用最频繁的条款。本次修改将该条款裁量档次由30档增至38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违法数额比例90%以上的,结合具体违法数额增加3档;另一方面,对存在主观故意且违法数额比例60%以上的,结合具体违法数额增加5档。
四、适用时间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鄂统计文〔202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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