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一、制定目的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保持国家法制统一,适应当前统计执法工作需要,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对《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鄂统计文〔2020〕2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鄂统计文〔2022〕3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一是起草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统计局于2022年2月启动《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吸收《行政处罚法》精神,总结上一版裁量基准实施情况基础上,学习借鉴了北京、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湖北省统计局先后向省局各业务处室、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全省统计局和调查队系统、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湖北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云梦县和黄石市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审议印发。在汇总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后,经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共23条。首先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步骤。其次,本《裁量基准》将《统计法》规定的7种主要统计违法行为,分别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细化了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规范了基本裁量规则。同时,为保护营商环境和调查对象的利益,本《裁量基准》还规定了一些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具体违法情节。最后,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本《裁量基准》还规定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节。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例。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单个统计指标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三)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裁量基准》施行过程中,如国家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