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96号建议 会办工作的意见
省发改委:
现将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696号建议提出的关于将煤化工原料用煤不计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企业生产能耗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据此,只要是能源,无论其用作燃料、原料、材料或动力,都要计算其消费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反映所有能源资源的生产使用全过程。
因此,将煤化工原料用煤不计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企业生产能耗的建议从国家统计制度一时难以做到。
专此答复。
湖北省统计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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