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5-12084 | 分 类 | 统计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2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2至3月,湖北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就《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向企业代表、乡镇(街道)统计站、有关部门、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国家统计局、全省统计系统征求意见,收到意见11条,经讨论吸收采纳意见4条,主要包括:
1.补充第七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有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采纳情况: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补充并调整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
2.明确第九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有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采纳情况:调整第九条的罚款额度,明确“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
3.修改第十一条“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采纳情况:调整第十一条的罚款额度,明确“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违法行为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
4.相关表述方面。
采纳情况: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其中,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年内被责令改正4次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7条修改意见因法律、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故未吸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