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4-48303 | 分 类 | 统计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反馈
2024年10月-11月,湖北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就《湖北省统计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向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全省统计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21条,经讨论吸收采纳意见9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1.采纳省统计局有关人员建议,将第十七条中“完成”改为“作出决定”,“复函日期”改为“作出书面决定日期”。
2.采纳襄阳市统计局的相关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中“主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表述,将“配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改为“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采纳黄石市统计局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第二十六条加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及时清理不合规统计调查项目”。
4.采纳省统计局有关人员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湖北统计管理条例”。
5.采纳法律顾问建议,将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并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6.采纳法律顾问建议,将第六条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中“调查表式”删除。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