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4-26524 | 分 类 |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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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024年5月至6月,湖北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就《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向企业代表、有关部门、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全省统计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15条,经讨论吸收采纳意见14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文字表述方面。
采纳情况:“裁量基准”均修改为“裁量权基准”;将第三条中“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统计违法行为”修改为“对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删除第八条中“或者不完整”表述;删除第十五条中“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表述;将第二十二条中“实施”改为“施行”;。
2.关于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裁量标准与上一版本衔接不够,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阶次和标准在与上一版本基本衔接的前提下,重新进行划分。
3.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够具体,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下的;”第二款修改为“初次违法,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第十八条“减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修改为“减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以下给予处罚。”
5.关于“以上”“以下”的规定,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第二十条“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修改为“本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最高一档处罚包括本数外,其余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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