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2-18809 | 分 类 |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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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先后于4—5月分别向社会公众、全省统计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5条,均为各市、州、县统计局反馈意见。经讨论最终吸收采纳意见4条。具体情况如下:
1. 建议将适用范围表述为: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采纳情况:将第二条修改为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2. 建议在附则中明确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采纳情况:增加第二十一条“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 建议删除第二章中关于“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的有关表述,统一使用“两年内”。
采纳情况:将文中所有关于两年的时间表述统一为“两年内”。
4.建议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采纳情况: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5.建议把违法比例不大,但相对违法数额较大、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明相应的处罚标准。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第八条规定了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主要是根据违法比例和违法情节及其影响进行裁量。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于违法比例较小,但违法数额较大的情形可以从重处罚。第十七条规定了对于违法比例较大,但违法数额较小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可以结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确定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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