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及反馈】《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0-167959 | 分 类 |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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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1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先后于5—6月份分别向社会公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法普法处、全省统计系统、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调查监测分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各方意见51条,包括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立法普法处反馈意见3条,各市、州、县统计局反馈意见37条,局机关相关处室反馈意见11条,最终经讨论吸收采纳意见15条。
征集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均已吸收采纳。
1. 文字表述应当严谨规范。
采纳情况:在文件中所有提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前面加上“责令改正”;在文件中所有被处罚对象前面加上“对”;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关于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违法比例在……及以上,不足……,违法数额在……及以上,不足……”。
2.关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情节划分标准修改为“两年内首次发生”,“两年内第二次发生”,“两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生”三种情形。
3.关于“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修改为“两年内首次发生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两年内首次发生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三种情形。
4.关于“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将“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违法行为情节的划分标准修改为“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重影响”,“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重影响,情节严重”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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