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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

2025-02-18 08:00 湖北省统计局
索 引 号 011043428/2025-12402 分    类 统计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5-02-18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一、修订背景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省级统计机构抓紧制定本地区新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明晰裁量边界,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质量,我们对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提升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提高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由“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罚款额度由“一万元”提高至“五万元”。《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相应提高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主要是针对违法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等违法行为。

二是扩大了“可以并处罚款”的范畴。《裁量权基准》对罚款十万元以下非情节严重情形,均明确可以并处罚款,结合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适用。

三是细化了裁量档次。《裁量权基准》将第七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裁量档次由30档增至38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违法数额比例90%以上的,结合具体违法数额增加3档;另一方面,对存在主观故意且违法数额比例60%以上的,结合具体违法数额增加5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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