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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4-10-12 00:00 湖北省统计局
索 引 号 011043428/2024-48313 分    类 统计
发布机构 湖北省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4-10-12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一、调整《办法》的框架结构

《新办法》共4章30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第四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与《旧办法》相比,共减少2章、3条,其中《新办法》第四章内容整合了《旧办法》第四、第五、第六章内容。

二、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第三条将适用范围由原来“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市县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修改原因是由于《旧办法》的相关表述包含了省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但《国家办法》对此已有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管范围

《新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本办法适用的统计项目是指在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湖北省现行统计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将市县统计部门、省市县有关部门对上级统计项目进行补充调查的统计项目也纳入管理范围。

四、优化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资料清单

《旧办法》第十二条没有对审报申报资料清单和备案申报资料清单进行分列,《新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对审批项目、备案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了规定,同时减化了部分资料清单内容。

五、增加了程序性规定

《新办法》第十一条新增了对统计项目审批备案程序性规定;第十八条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简化审批流程和资料提供的规定;第十九条增加“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的规定。

六、对申请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履行义务进行了补充

《新办法》第八条增加了新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要开展可行性测试或试点的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政府统计机构应予受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了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单位应及时将正式报表制度报送审批机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应依法保密的统计项目可不公开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新增了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七、删除了《旧办法》的一些规定条款

删除《旧办法》第八条,相关内容在《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中有新的表述;删除《旧办法》第九条关于省级统计机构制定的调查项目管理规定,因为《国家办法》对此已有规定。

八、整合优化部分条款

将《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内容整合到《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因为《旧办法》的这部分内容在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新办法》没有另行重复规定。

九、其他具体修订内容

1.第五条,按《国家办法》的相关表述,将《旧办法》“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改为“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2.第七条,按《国家办法》的相关表述,将《旧办法》“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修改为“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

3.删除《旧办法》第十条中“市、州、县统计机构对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表述,因为《新办法》第三条已有相关约定。

4.第十七条,将《旧办法》中“2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事项不能作出决定的”改为“规定工作日内对审批事项不能作出决定的”。

5.第四章标题改为“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6.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办法》相关表述,对《旧办法》第二十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做好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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