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4-23120 | 分 类 |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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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31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自制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省级统计局需与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联合修订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时报送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和国家统计局、湖北省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总结分析了2022年以来开展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影响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进一步细化具体情节,划分罚款阶次,做到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将名称调整为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是将原来的合理裁量原则修改为公平公正原则,调整了综合裁量的表述内容,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修改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行政处罚法》中表述保持一致。
三是重点修订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裁量条款。将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与个体工商户的裁量分为两款分别裁量;将统计指标区分为主要价值量指标和其他指标;在差错率之外,增加违法数额作为不同情节的考量。
四是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差错率在10%~30%、30%~60%、60%~90%、90%以上均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特别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将存在主观故意,且差错率在60%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五是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将对干预行为进行过拒绝、抵制并如实记录、报告的增写入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中。
六是明确差错率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绝对值的比率。主要是考虑到财务指标中应报数额为负时差错率的计算。
七是明确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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