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428/2020-167291 | 分 类 |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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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上”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所指“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是指“四上”企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企业专职统计人员和兼职统计人员,以下简称企业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省“四上”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大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中小型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企业应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建立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准确掌握本地企业统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应依法对企业统计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定期接受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全部“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统计业务培训,且学时不少于4课时;新上岗的企业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在3个月之内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六条 企业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报表制度,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并留存各种能够反映统计报表数据采集依据的原始记录凭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确保企业统计数据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三)按要求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完成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统计调查工作,接受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五)企业统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各种统计资料,分析企业生产与经营情况,为企业发展提供统计支撑。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将经办的统计工作(包括所有统计资料和统计工具)向接任统计人员全面移交,并报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抵制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各种非法调查。有权拒绝和抵制各种强令或者授意篡改、伪造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要求和行为。
第九条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因地制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四上”企业统计能力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四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可由政府统计部门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在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加强企业统计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第十条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大力倡导企业统计文化,定期组织企业统计人员开展诸如知识竞赛、统计征文等形式多样的统计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对企业统计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及时进行岗位调整。企业统计人员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应进行联合惩戒。
(一)未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损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记录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 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五)拒绝接受统计检查的;
(六)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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