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学”统计法律知识之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篇
“应知应学”统计法律知识之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篇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
一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是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予通报;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一是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是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
【违法行为】:
一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二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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