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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学”统计法律知识之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篇

2022-08-19 09:27 湖北省统计局

应知应学”统计法律知识之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篇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

一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是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予通报;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

一是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是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

【违法行为】:

一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二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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