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学”统计法律知识之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篇
“应知应学”统计法律知识之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篇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给予处分;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
一是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是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给予处分;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统计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
一是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二是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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